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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4

  为切实加强对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流动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增强党性和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转移到中心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
第二章 党组织关系接转
  第二条 凡人事档案存放在本中心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编入中心党支部,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存档卡片,在有效期内,由本人亲自来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介绍信即无效。
  第四条 凡组织关系属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和外省市的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可直接持原单位党委开具到建设部直属机关党委的介绍信来中心党委办公室办理接转手续。凡属北京市单位党员须先持原单位党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再经中共北京市委市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转移组织关系后,持介绍信来中心党委办公室办理接转手续。
  第五条 凡人事档案调出本中心的党员,须提供新单位的党组织名称,到党委办公室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三章 对党员的要求
  第六条 党员要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主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纪守法,自觉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每季度一次的党支部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接受党内监督,并认真填写《党员参加生活会情况考核表》。
  第八条 党员因事不能参加支部活动的,必须向支部书记请假;长期(六个月以上)在外地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向支部书记汇报自己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 党员须按时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因临时外出或长期在外地出差,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交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党员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由支部大会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出国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党员因公务或私事出国,须先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由支部签署意见报党委同意后,再办理党员出境手续。
  第十二条 党员出境后,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中心党委,其中出境时间超过半年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应由党委暂时封存,待回国经组织审查后,再按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党员出境后,应每年向中心党组织写一份书面汇报,作为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党员回国后,要在三个月时间内向中心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第五章 党员联系与沟通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公司独立支部和流动党员的联系与沟通,建立中心党员联络员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五条 党员联络员要认真执行中心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认真听取独立公司支部及流动党员的建议和意见,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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