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外公布。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对落实乡村振兴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分别作出了哪些规定?在强化考核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一、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主要目的是以责任落实推动政策落实、工作落实,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各地农村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和工作基础不同,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分区分类明确职责重点,统筹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二是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行业责任,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把分散在多个部门、多个领域的乡村振兴工作统筹抓起来,形成乡村振兴的政策合力、工作合力。
三是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各环节,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到为农民办实事、解难题上,让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层层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要求。
制定出台办法,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健全强有力的乡村振兴推进机制,推动形成全党全社会合力促振兴的工作格局。
二、对落实乡村振兴部门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主要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责任内容上,办法明确部门推进乡村振兴8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
在责任要求上,办法规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在责任主体上,办法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三、对落实乡村振兴地方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农村基层党组织直接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办法对有关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责任内容上,办法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14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规划发展乡村产业,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等。
在责任要求上,办法分级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具体责任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
在责任主体上,办法强调省、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并对如何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作出相应的部署和规定。
此外,办法在社会动员方面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深化定点帮扶。二是强化东西部协作。三是积极动员社会力量。
四、办法在强化考核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围绕责任落实构建了一整套全方位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指挥棒”作用。
一是建立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级党委和政府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二是建立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是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督查。每年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四是开展乡村振兴监测评估。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五是强化乡村振兴激励约束。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对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同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
文章来源:国家乡村振兴局、新华社、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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